一、活動目的:為提倡澎湖秋冬季運動推展,並將運動、休閒、觀光的理念
結合,活絡澎湖旅遊淡季,藉不同的旅遊觀光過程,以參與或觀賞運動,整合跨產業聯盟與合作的方式,建立澎湖秋冬季特有的運動觀光產業模式,特辦理本次賽事,提升澎湖運動休閒風氣。
二、指導單位:教育部體育署、澎湖縣政府、中華民國縣市體育會聯合總會、
中華民國羽球協會
三、主辦單位:澎湖縣體育會
四、承辦單位:澎湖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、
五、協辦單位:各縣市羽球委員會
六、活動日期:111年10月21-24日 (星期五至一)
七、活動地點:澎湖縣立羽球館
八、比賽用球:中華民國羽球協會指定用球
九、報名方式:
(1)縣市邀請組:以全國各縣市羽球委員會組隊報名或主辦單位邀請,並依
報名順序接受登記,截止後不再受理。
(2)地方組:以縣內團體為主(公開、一般、推廣、初羽組各四隊)
※實際參與組別由大會認定之(由歷年比賽認定之)
十、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11年9月23日止(星期五)或額滿為止。
十一、報名地點:
一、
縣市邀請組:E-mail:ssc799@ms33.hinet.net
二、 地方組:https://www.beclass.com/rid=2748bf76327d79b184c1
(請於9月23日12:00前繳交報名費)
澎湖縣體育會 (馬公市案山里大賢街160號2樓)
電話: 06-9215122 傳真:06-9215133
十二、報名方式:
(1)報名費用:縣市邀請組新台幣5000元;地方組新台幣500元。
(2)以掛號或傳真為原則,通訊報名以收到日為準,傳真或通訊報名
後請再以電話確認(謝絕電話報名)報名單務必填寫通訊處(聯
絡人)及電話號碼以便通知比賽。
十三、抽籤:日期111年9月26日(星期一)15:00抽籤,未到者由主辦單
位代抽。地點-澎湖縣體育會辦公室。
十四、用球:由大會提供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認證之比賽用球
十五、比賽方法:
1. (1)縣市邀請組:分為A、B、C、D四(組)場地,採三點雙打制,每點雙
打以30分為勝負(新制、不加分、15分換邊),三點均須打完,以三點總得分多者為勝。如總得分相同,則以勝點數多者為勝,如勝點數相同,則視雙方勝負關係。
第一點:90歲組(二位球員應滿90足歲以上)
第二點:100歲組(二位球員應滿100足歲以上)
第三點:110歲組(二位球員應滿110足歲以上)
(2)地方組:1.採三點雙打制,三點均須打完,以三點總得分多者為勝。
如總得分相同,則以勝點數多者為勝,如勝點數相同,則視雙方勝負關係。
公開組:新制30分,29平不加分。第一點公開雙,第二點公開一般雙,
第三點一般雙或公開混雙。
一般組:新制30分,29平不加分,三點雙打。
(曾獲得推廣組以上名次者請參加一般組以上組別)
推廣組:新制30分,29平不加分,三點雙打。
初羽組:新制30分,29平不加分。(未獲得任何名次者參加此項)
縣內公開組球員:
(1)
自九十年後曾代表澎湖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或離島運動會之選手,或曾連續取得2次以下任何項目:公開雙、單打比賽前二名,或一般組雙打第一名之選手。
(2)
公開組選手超過40歲者,大會將於公開組球員名單中除名。
【公開組選手名單】:吳仲堯、陳冠中、簡章哲、許芳偉、丘忠達、林俊賢、方孟緯、
夏士傑、簡庭豪、陳家平、陳冠毓、許伯涵、陳季康、李喬益、呂建達、席重政、
蔡和珉、許展嘉、李襄聖、詹秉宏、陳奕瑋、陳浤鎰、蔡東懿、黃志仁、黃合昇、
邱志瑋、陳建忠、吳祐任、楊松嶧、王品傑、姜欣呈。
2.
邀請組參賽人員以各隊(會)之幹部或委員為限,年齡須滿40足歲以上(報名應填註出生年月日,由各隊蓋章證實)男女不拘,每隊報名最多十人(含主委及總幹事)。若出賽選手為一男一女者則二位球員年齡合計再加5歲。(以上年齡計算均以 111減年次為之)。
3. 請各隊選手於比賽報到時務必攜帶足資證明身分之含照片文件(如身分證、健保卡及駕照等),俾作為主辦單位確認身分用(本項規定本次比賽將確實執行,請各隊遵守本賽事舉辦之精神,提供各縣市羽球委員會更融洽之比賽環境)。
4. 邀請組各隊報名參賽甲組球員最多一名且年齡必須年滿50歲以上(請各隊確實遵守),如經大會查明或對手提出抗議成立,該球員所排定比賽點次分數將以零分計算,不得異議。
5. 本賽事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公布之最新羽球規則(依世界羽球聯盟BWF新制所訂定規則)。
6. 比賽方式、比賽組別視報名隊數多寡而定作調整,由大會做最終之決議,不得異議。
7. 若質疑對方球員資格問題者,請於賽前主動向裁判提出查驗身分,賽後將不予受理。
8. 參賽選手請於賽前30分鐘前到場準備,大會若廣播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,之後賽程皆不得參賽且不得有議。
9. 比賽時若遇特殊事故必須改期或補賽時,得由大會競賽組宣佈,各隊務必遵守。
十六、注意事項:
1.比賽時間由大會預先安排,各隊抽籤排定後,不得請求更改。
2.參賽選手逾比賽時間10分鐘不出場者,以棄權論(依球場掛鐘為準)。
3.比賽時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改期或補賽或調動場地時,得由本會競賽組宣佈,球友務必遵守。
4.如有抗議事件,須於事實發生後半小時內,正式提出抗議書及保證金1000元送大會審查,以本會之判決為終造,不得再行抗議。
5.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或不遵守大會規定者,得取消比賽資格。
十七、獎勵:(1)縣市邀請組A、B組各取前三名;C組取1名
(2)地方組A、B、C、D組各取前二名
十八、本活動搭配旅行社機加酒專案,待確認後另行公告。
十九、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另行公佈實施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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